12月10日,宜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,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正确处理好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,突出宜昌地域文化旅游特色,总结有效举措,围绕宜昌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制度设计,对分级、分类保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,填补上位法的立法空白,固化文化保护成果。
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,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(全省有4项)、国家级19项、省级50项、市级109项、县市区级359项,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;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、省级103人、市级493人、县市区级1760人;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、市级28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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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儿童公园美景
文章来源: 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